河南法治報記者 岳明 通訊員 王穎
A
工傷后,停工期工資與誤工費都可主張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何某在上班路上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因受傷住院治療。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停工期為7個月。另,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有保險。雙方當事人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何某向商丘市梁園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對何某主張誤工費的訴求有爭議。
案件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誤工費與停工期間的工資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停工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二者可以兼得,不屬于重復請求。結合何某的月平均工資和實際誤工期,法院對何某的誤工費訴求予以了支持。后保險公司上訴至商丘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也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兩者并行不悖,但醫(yī)療費不能重復獲賠。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關系發(fā)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不宜徑行替代。本案中,何某雖在工傷保險待遇中已獲得停工期工資,但本案系因侵權引起的民事賠償,不影響其主張誤工費。
B
構成傷殘,誤工期限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基本案情
侯某系出租車司機,2023年11月24日,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腰椎壓縮性骨折,后住院治療。今年4月4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侯某構成十級傷殘,評定需誤工180日。后侯某與保險公司就誤工費賠償事宜產(chǎn)生糾紛,侯某向商丘市梁園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結果
商丘市梁園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侯某的誤工期確為180日。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商丘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認定侯某的誤工期應為自受傷之日至定殘的前一日,即2023年11月24日至今年4月3日,共計131天。
法官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誤工費是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因受害人遭受傷害到治愈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對其收入損失的賠償,二者均是對受害人因傷造成的收入減少的賠償,故二者在時間上不應當重疊。本案中,經(jīng)鑒定,侯某構成傷殘,法院對其今年4月4日后的殘疾賠償金已予以支持,故對其誤工期限的認定應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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